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
随着西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按照发展配建为主、公共为辅、临时占道为补充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的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市建委(停车办)备案;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开放。
(三)本优惠政策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相对独立的各种形式路外停车场。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四)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五)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六)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七)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八)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