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治理或搬迁避让。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急需治理的,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应急治理;对一时难以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多渠道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开展应急治理。对已经下达的中、省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项目按期完工。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预防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和手段。各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要求,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严格监管,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七)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
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专题讲座,强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管理基本技能的宣传培训,增强灾害防治技能和抢险救援指挥能力。面向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活动,采取电视、广播、展板、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重点强化防灾、自救、互救能力的培训。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区县(开发区)、乡镇(街道)、村要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防灾责任。从2012年起,市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市、区县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旅游和气象等有关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协同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经费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投入,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等工作,重点围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200万元(列入总预备费),以备应急处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