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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城区内地下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坚持依法办事。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公安、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配合,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划,挪用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用途。
  (二)坚持公开透明。所有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的数量、性质、处理措施、整顿效果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坚持分类处理。对被挪用的地下停车场,在做好产权单位(人)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自行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恢复使用性质。
  五、实施步骤
  (一)专项调研、媒体宣传和法规准备阶段(2012年4月1日-30日)
  1.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和开发区参加,集中开展全市主城区建筑地下停车场调查摸底和情况汇总工作。
  2.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级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分区对清理整顿情况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由市规划局负责,市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城管、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清理整顿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收取等具体措施和验收标准,并为集中处理阶段作好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20日)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向被挪用地下停车场产权单位(人)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二个月)内自行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三)前期验收阶段(2012年6月21日-7月20日)
  对整改后的地下停车场,其停车场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停车场的使用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经规划、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四)综合处理阶段(2012年7月21日-8月31日)
  经前期验收后,对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纳入综合处理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分类进行处理:
  1.对已经建成的地下停车场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由市规划局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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