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依法办事。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公安、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配合,根据《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划,挪用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用途。
(二)坚持公开透明。所有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的数量、性质、处理措施、整顿效果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坚持分类处理。对被挪用的地下停车场,在做好产权单位(人)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自行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恢复使用性质。
五、实施步骤
(一)专项调研、媒体宣传和法规准备阶段(2012年4月1日-30日)
1.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和开发区参加,集中开展全市主城区建筑地下停车场调查摸底和情况汇总工作。
2.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级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分区对清理整顿情况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由市规划局负责,市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城管、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清理整顿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收取等具体措施和验收标准,并为集中处理阶段作好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20日)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向被挪用地下停车场产权单位(人)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二个月)内自行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三)前期验收阶段(2012年6月21日-7月20日)
对整改后的地下停车场,其停车场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停车场的使用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经规划、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四)综合处理阶段(2012年7月21日-8月31日)
经前期验收后,对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地下停车场,纳入综合处理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分类进行处理:
1.对已经建成的地下停车场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由市规划局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