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八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各类被征收房屋宜采用“典型房屋市场价格修正法”评估。
“典型房屋市场价格修正法”是指在同一征收范围内,对同一用途且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功能完整性等基本相同的成片房屋,确定其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根据不同房地产的微观区域因素、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差异,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征收范围内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
(一)“典型房屋市场价格修正法”的操作程序:
1.按照房屋的用途、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功能完整性等进行房屋分类;
2.在同一类别房屋内确定典型房屋;
3.求取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4.根据被征收房屋与典型房屋微观区域因素、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修正;
5.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征收范围内,可对各类别房屋分别确定其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如同一类别房屋的价格差异较大,可对同一类别房屋确定多个典型房屋市场价格。
(三)典型房屋市场价格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
(四)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它适宜的评估方法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求取典型房屋市场价格所采用的各种评估方法均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所规定的技术路线和要求执行。
(五)房屋重置成新价格,依据《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对于标准中未列举的房屋类型和结构可根据造价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六)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结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适用“典型房屋市场比较法”的被征收房屋,可以选用其它适宜的房地产估价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