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
(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各主要商业银行应在有条件的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网点,鼓励市各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现有分支机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等机构网点业务对乡镇“三个全覆盖”。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2012年新设村镇银行3家、再开业小贷公司10家以上,全面完成农信社组建农商行工作。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五)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专门服务机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六)改进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办小微企业“一站式”金融服务,根据我市小微企业特点,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七)规范贷款定价。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利率定价行为,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财务压力。要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等限制性条件。
(八)坚决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以及强制要求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搭售保险等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微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九)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各金融机构要指导帮助小微企业运用和发展票据业务,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扩大成长型小微企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的创业投资规模。以徐州股权登记中心为载体,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推进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