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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2012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

  (4)保障措施。
  ①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栏,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制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和动态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规范标准;获证的餐馆按照要求在餐馆入口明显处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根据检查结果定期使用"笑脸标识",分三级公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和动态食品安全状况,公示不漏户。
  ②强化对餐饮单位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保证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适时通过媒体或者监督网站平台公布相关信息,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提升公示的社会效果。保证监督覆盖面和检查的频率,一般应当每个季度对餐饮单位依法监督检查一次,并根据结果重新公示"笑脸标识"。有特殊情况时,视情增减频次:有投诉举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一般和较差餐饮单位,加大检查频次;积极整改到位的,及时更新公示标识;对违法违规、发生事故的,降低或者撤销公示标识,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常性优秀良好餐饮单位,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③深化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结合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在许可时根据餐饮单位软硬件条件初始评级,年终综合全年日常监督结果确定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及时在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标注,适时通过监督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④强化网格执法责任。进一步加大科包街(乡镇)、组包片、人包店(厂)的网格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责任落实标准。建立餐饮食品日常监督检查和结果随时报告制度,加强落实责任的执法稽查和考评。逐步使监督执法与餐饮单位自律管理衔接,强化监督员对餐饮单位自律管理的督促指导。在餐饮单位公示负责监督的机构、科室、人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
  ⑤逐步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查询平台。制定统一规范标准,完善餐饮单位基础动态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和不良记录信息,形成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餐饮单位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机制。
  ⑥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管。一是督导餐饮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店堂公示栏内公示。二是要求餐饮单位将采购的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一次性餐盒等品种及供货单位向辖区监管部门备案。三是要求餐饮单位在店堂明显处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公示火锅底料配料表和自制饮料食品添加剂配料表,杜绝无证经营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四是落实餐饮单位采购、库管、出纳负责人把关责任,做到索证不全不采购、标识不全不入库、来源不清不结账、发现问题不放过、源头食品能追溯。五是严格"五专"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存放和使用。六是规范和强化原料验货、食品加工、冷荤制作、配餐供餐、生熟分开、餐具消毒等过程管理,加大防范食物中毒力度。
  ⑦强化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区县联动、全员参与、全程现场快速检测的公共卫生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和工作衔接配合,强化全市统一调度和科学规范监管,确保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
  (五)进出口食品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1.提升监管模式创新水平,全力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从严出宽进到严进严出的转变。深化业务管理模式改革,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全部实施集中查验工作,进一步提高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全面落实出口食品企业自检自控工作,严格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2.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成果,保持对进出口重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酒类、肉制品、食用油3类重点食品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出口酒类生产和进出口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在出口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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