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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新出报刊〔2012〕4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报刊社驻苏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
  现将《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及其相配套的《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刊社记者站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江苏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基础条件、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和新闻业务四个方面。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记者站自评基础上,充分听取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结合记者站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记者站,给予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记者站,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记者站登记。
  第五条 记者站基础条件要求
  (一)记者站应有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并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二)记者站应有维持正常工作的经费,报刊社不得以版面代替工作经费,不得要求记者站上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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