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进行督导时,如因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分散等原因难以逐班现场督导的,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市级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督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抽查,督导记录和区县抽查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四、鉴定考核
农民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按鉴定公告要求及时进行鉴定申报。
(二)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三)岗位培训项目,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五、培训补贴
政府按规定对农民工培训给予补贴,补贴费用主要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内容及课时核定,但原则上不高于350元/人,培训项目低于60课时的按补贴目录内定向培训课时标准核定。
(二)补贴申请。农民工参加补贴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达到其它相应补贴条件的,承担培训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
(三)经费核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独立明细科目,建立补贴资金审核公示制度。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在区县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承担培训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