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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鼓励各行业大型企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大型民营、外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向对口联系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新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经培训实施机构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以本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为重点,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护工三类行业农民工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培训计划。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实施条件,各区县要加强补贴培训机构选择认定工作,建立专家评审、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由区县签订补贴培训协议。

  各行业大型企业可以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下属培训机构(含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或行业特有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本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

  (二)培训内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或者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根据所在单位、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课时一般不低于60课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应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中要安排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等安全教育的内容,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网络化管理。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均纳入网络化管理。农民工培训报名注册或核销补贴时,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将根据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培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信息维护工作。

  (四)培训督导。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要求,对农民工补贴培训进行督导,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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