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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通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力争本市全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等级工培训比例力争不低于50%。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培训范围

  (一)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参加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1、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2、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3、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4、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5、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补贴培训项目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区县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专项能力或技能等级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组织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技能提升的重要意义,认真排摸本区县内农民工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加强行业大型企业、建筑行业以及养老护理和护工等行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对口联系管理,协调推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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