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 (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制订,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 (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