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出审核意见
区(县)房管部门对经审核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且补贴额度不变的家庭,将相关审核材料存入原申请档案备查。
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或需调整补贴额度的家庭,区(县)房管部门将《年度申报审核表》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备案。同时,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要求,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变更通知书》(津国土房保〔2011〕73号附件12)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停止通知书》(津国土房保〔2011〕73号附件13)。
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区县房管部门局自该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该家庭补报年度变化情况,经区县有关部门审核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租房补贴发放,但期间停发的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二、管理部门准备工作及政策解释口径
为顺利启动合力做好年度申报工作,房管、民政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各部门应主动配合。
(一)市住保办每月20日前,统计次月各区需申报家庭明细,并对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并将明细连同筛查结果发放到各区(县)房管部门。
对筛查住房情况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各区(县)房管局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申报家庭分别出具《年度申报审核表》,对该家庭上年基本信息录入、打印后。交由享受补贴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筛查住房情况有变动的家庭,各区(县)房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变动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出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停止通知书》(津国土房保〔2011〕73号附件13),此类家庭不再进行年度申报,自次月起停发补贴。
(二)年度申报时限统一按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享受补贴满整年时点的30日内,在规定时限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的,视为“按规定申报”;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未按规定申报”。
(三)开展年度申报前,享受补贴家庭已经主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变化情况并符合条件的,按主动申报后享受补贴满整年时点计算年度申报时限。
三、工作要求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进行年度申报工作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实现长效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把握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年度申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