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2〕119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要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整年的家庭将开始年度申报,按照既方便群众办理申报手续,又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 2012年度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享受补贴家庭的年度申报工作。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整年后,享受补贴家庭须对人口、住房、收入等申报信息,填写《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申报审核表》),并签字确认。
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未发生变化的,只须在相应栏目内挑钩,并签字确认;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的,须如实填写变化情况,并签字确认。申报时所持要件为:申报人身份证原件、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已退休人员,持上一年退休金领取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申报表;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在学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申报人提供材料齐全,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复杂的延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将申报人身份证原件、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转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核。
(二)收入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收入审核的相关规定,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延期5个工作日)完成年度申报家庭的上年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并在《年度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申报人身份证原件、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转区(县)房管部门。
(三)住房、人口等情况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自收到区(县)民政部门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延期5个工作日),对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完成审核,并在《年度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报人身份证和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还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