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共管水平
(十二)充分挥发人民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新机制作用。进一步推动街(镇)、村(居)调解委员会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针对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联系人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指导人民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新机制有效运行。
(十三)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能力。加强与街道(乡镇)的沟通与配合,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今年各区县业主大会建立率要达到80%以上。采取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大推广工作规范、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和谐稳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为构建和谐物业管理奠定基础。
(十四)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策和协调作用。各区县要紧密与街道(乡镇)配合,紧紧围绕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早发现、早介入、早协调”原则,进一步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问题。
(十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促进亿元楼宇经济健康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以市政府确定的亿元楼宇为重点,引导业主选择服务规范、信誉好的物业企业为亿元楼宇提供服务。深入项目指导物业企业在提高日常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针对楼宇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特约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楼宇经济健康发展。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巩固旧楼区综合改造成果
(十六)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立法工作。总结旧楼区管理服务中的经验和做法,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08]160号),进一步明确旧楼区管理模式、经费来源、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机制等,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法制保障。
(十七)因地制宜确定管理模式。根据提升改造后旧楼区实际状况和居民需求,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全市制定的接管验收方案和接管验收标准,指导推动街道(乡镇)加强整修与接管衔接,落实接管单位、明确管理内容和区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在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一时间有序接管。
(十八)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按照《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
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近一步完善以街道(乡镇)为牵头单位的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管理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探索完善居民委员会、管委会和管理服务单位“三位一体”或者以社区党支部牵头、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管委会和管理服务单位组成的“五位一体”旧楼区管理新机制,促进长效管理,构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