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专项复核活动。对取得资质一年以上的物业企业,开展企业资质等级情况专项复核活动,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以及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落实各项制度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五)建立新入市物业服务企业培训制度。对新办物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人,适时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行业现状和行业要求,为依法依约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企业入市质量。
(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动,对已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采取集中授课和远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项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满足业主和日常管理服务的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广泛动员参加考试的基础上,加强考前辅导工作,不断提高考试通过率。
(七)继续强化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要针对新建物业项目规划建设的多样性,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物业项目评标细则,提高评标质量;加强对已入住招标项目的回访评估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后期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并予以指导规范;加强评标专家和物业企业培训,不断提高评标工作的针对性和物业企业投标工作质量。
二、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八)深入落实维修工程审价制度。一是按照《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的要求,做好工程审价机构选取、审价计费标准确定及管理系统审价模块研发等相关配套工作。针对工程审价管理、公告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组织召开专题培训会。对达到审价条件的项目,逐一指导区县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做好工程审价工作。二是监督物业企业加强项目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房屋住用隐患,结合项目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建立情况,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抢修方案,科学、高效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九)加大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追缴力度。进一步核对欠缴项目基本情况,确保追缴底数清晰、准确。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分批追缴计划。同时,针对业主反映问题较多、欠缴金额较大的项目,引导业主委员会采取法律诉讼、上门催缴等方式加大追缴力度。
(十)稳步推进示范小城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网签工作实施进度,通过超前介入、跟踪项目等服务措施,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规范维修资金交存,确保小城镇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提高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增加数据交换处理、账务联动处理、电子票据监管等功能,建立与银行系统、区县归集网点间的账务联动及数据交换处理,实现对商品房销售、产权登记等数据信息的时时共享,确保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