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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有效规范林木采伐,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秀山”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渝办发〔2011〕73号)精神,现将我县“十二五”期间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批准下达给我县的“十二五”期间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 5 厘米以上商品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林业局申请,由县林业局在全县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二、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对于集体林,简化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凡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不作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只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减少采伐审批环节,建立森林采伐公开公平分配制度,将商品林1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审批权委托给乡镇行使,1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由县林业局审批。简化采伐类型,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和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成、过熟林实行皆伐作业的,在开展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办理采伐证时可以按照面积进行控制。伐区采伐作业完成后,按实际采伐量核销森林采伐限额。
  对于国有林,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县林业局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采伐林木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作单独统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 - 2020)的批复》(国函〔2010〕69 号),编制实施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有量和森林保有量。严格执行“十二五”林地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管理,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占用征收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坚决依法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行为,确保“森林秀山”建设成果。
  四、稳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切实发挥森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着力强化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开展木材加工经营摸底调查,编制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按照森林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布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对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加工经营点要坚决依法取缔。规范木材检查站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流动和固定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加大对检查站的督查力度,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六、不断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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