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2〕74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功能区房管局)、物业办,滨海新区规国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小区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物业企业提高依法依约经营意识和能力,不断满足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需求,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11年底前入住,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有关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情况。
2、公示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3、落实共用设施设备定期开放制度情况。
4、公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息情况。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主要包括:
1、门岗值勤情况、机动车辆进出小区登记情况、值班记录和小区大门使用状况。
2、机动车辆在小区停放秩序管理情况。
3、楼内外清扫保洁情况。
4、绿化养管情况。
5、设施设备运行养管情况。
6、小区接待中心人员值班、咨询投诉登记和处理情况。
7、物业服务人员着装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
由各区县物业办牵头,组成街道(乡镇)、居委会、业主和物业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按照检查内容逐个开展检查。
各区县物业办可根据检查的任务量分组进行。检查中要及时填写《物业管理小区服务情况专项检查表》(见附件)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15日前,各区县物业办根据全市总体工作安排制定辖区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并落实检查组人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