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热量指标计分下限值,≤3层(12.0 W/m2),4~8层(11.2 W/m2), 9~13层(10 W/m2), ≥14层(8.9 W/m2)。
《细则》第130页
4.2.12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评价方法1:
分数
《细则》第130页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得8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6分。
《细则》第144页
5.2.15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该条分值由30分改为22分。
《细则》第146页
5.3.8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评价内容应为“降雨量(重现期2年)达到15%的设计降雨量时,雨水不外排至市政雨水管或城市水体时得2分,高于15%时,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细则》第147页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评价内容: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20%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旅馆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56页
5.1.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0% 。
评价内容:透水地面面积比达到40%得3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0.6分,本项最高得分6分。
《细则》第157页
5.2.16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 - 153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法1:
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方法2:
分数
《细则》第159页
5.2.17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能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评价内容: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国家标准目标值的要求得满分5分。
《细则》第159页
5.2.19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评价方法1:
分数
《细则》第161页
5.3.14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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