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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2012修订)


  《细则》第118页
  4.3.7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评价内容

分值设定

分值

总分

优先使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

14

20

水质、水量、水压全天候达标。

6

自建的中水利用设施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而确定的,并且方案经济合理。

(12)

(20)

自建的中水利用设施运行使用后达到预期的效果。

(8)



  《细则》第120页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
  4.2.1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法1:
  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
  分数
  评价方法3: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1 W/m2),4~8层(16.0 W/m2), 9~13层(14.3 W/m2), ≥14层(12.7 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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