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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开业的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或者积分价值(价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赠送价值(价格)低于商品价格1%的除外。
  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类似促销活动,除满足上款赠送要求外,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还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属于商品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经营者宣传广告(含经营者自行印制现场发送的或向会员投递促销的宣传广告)标示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不少于三家市级主流媒体上予以更正,更正之前应当履行原宣传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第十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保留销售清单、日报表等销售记录和台帐,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对公开宣称降价或促销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并保留降价或促销前的成交记录和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或促销前的成交记录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本《办法》,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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