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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相同位置以相同的字号、颜色、格式等标明。
  第六条 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应当是消费者向经营者一次性支付的人民币数额。
  经营者以允许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以此为由需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明确予以标示。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不同数量(或者批量)包装价格的平均价,不得高于该商品单件价格。
  第七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价签重新标示价格。如果标示的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生产商印刷的价格去除。
  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服装等可以使用吊牌标价的商品,应当按规定在吊牌上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货号、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物价员姓名或者代码等内容,并按吊牌标示价格销售商品。如果不能按吊牌价格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吊牌价格去除后,再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进行标价销售。
  使用打码机标价的范围,仅限于纽扣、女式头花等品种繁多、价格不一且标价签难以标示的小商品,其他商品如服装、鞋帽、化妆品等不得使用打码机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其外包装或者吊牌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去除,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标价规定进行标价。
  第九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且三日内不得再以高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自主降低标示价格,降低价格后三日内不得恢复原标示价格,也不得以高于降价前的价格标示价格。因自主原因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包括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应当真实,有明确的促销时限,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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