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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价规〔2012〕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扬价规〔2012〕1号)印发给你们。希望物价系统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落实活动,以推进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主动指导,加强督导,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行业(含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实价。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实价,做到一个商品只有一个价格,经营者对商品进行折扣销售,应标示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且应当做到按所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应当实行相同的价格。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入会会员实行优惠价格。
  实行会员制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入会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入会意愿的、符合入会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入会手续,不得设定办理入会的截止日期。
  经营者按会员等级、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消费者入会前书面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按书面告知的等级享受不同折扣的优惠。除此情形,均应当按商品实际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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