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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m基本信息表中“咨询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第(十)项(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n基本信息表中“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一、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四)、(六)、(八)、(十一)以及“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o基本信息表中“业务收入合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中“业务收入合计”(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p基本情况表中的“缴税总额”为2011年度事务所缴纳的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即“缴税总额”=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支出明细表“二、各项税费支出”中的(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合计;

  q基本情况表中的“职工薪酬”为行业会计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表》及《管理费用表》的“职工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四项合计,并与支出明细表“一、营业支出”中“(一)工资薪酬支出”金额相等。

  4.使用报备系统中的“打印”功能将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报备内容(一)至(四)项打印出纸质材料,将纸质材料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若事务所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工商设立登记日期、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向我局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原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

  5.如实准备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报备内容(五)至(八)项,与打印审核无误的(一)至(四)项一并由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进行报送,同时将网上报备信息进行上报(点击“送审”按钮)。

  (三)报备的其他要求

  1.2011年度会计报表要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纸质材料应于2012年5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视为不能提供备案材料。拟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之前完成注销手续,否则也要进行正常的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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