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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2〕1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现对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按财政部统一要求,总所及其在异地设立的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基本情况表,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该表,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总所可以代异地分所填写各项表格,也可由异地分所自行填写);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填);

  (三)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业务收入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行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等6张表,格式要求与上报行业协会的报表格式一致,并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六)对2011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并注明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手机号码及办公室电话号码,负责日常报备业务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材料,500字以内,本市事务所在异地设分所的上报,外省事务所驻津分所不上报);

  (八)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检查情况、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的时间

  2012年4月30日为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基准日,5月2日-8日(公休日除外)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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