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决定》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及早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等动态巡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汛期24小时值班、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和月报等制度。一旦出现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职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名单
附件:
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名单
单位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平新来 副厅长 0991-8800665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乐韦宏 主任 0991-2631587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王 虹 处长 0991-2651935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于德胜 副处长 0991-8812226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刘学军 副处长 0991-8812226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院长 0991-4812665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王彩华 副院长、总工 0991-4831095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副总工、科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长 0991-4831044
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轶 站长 0991-4831044
伊犁州地质环境监测站 梁斌武 站长 0999-6787632
昌吉州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长 13039417191
塔城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蒙克·巴特 副站长 15909015386
巴州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 燕 站长 13999007382
喀什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邵开山 临时负责人 13657538500
自治区地质灾害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0991-4831021、158992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