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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应急抢险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结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及应急避险演练,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地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力度,制定支持和规范群测群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长期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健全以村干部、农村气象信息员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落实群测群防监测员的监测责任。要加快构建并完善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持续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各族干部群众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层“五到位”(即“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组织落实工作。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场)、村(队)和有关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六)加强合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畜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联防联动、协同防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共同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强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预防治理措施;及时相互通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信息,实现资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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