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协作组成员尽可能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协助各地加快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积极参与产品推介和产品节会活动,提升发展质量,扩大影响面,提高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推广新成果,开发新产品,积极为引进技术、引进资金牵线搭桥。
第十一条 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积极承担相应板栗产业的科研、生产活动,协助参与制定板栗产业的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广大栗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面向国内外市场,高起点生产和开发板栗产品,逐步满足市场需求。
第三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协作组由从事板栗产业的相关单位组成,相关单位即为协作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协作组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作组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作组的工作有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优先获得到的各种信息资料,享有本协作组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参加本协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了解本协作组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作组做出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组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协助本协作组开展信息交流、科学考察、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 积极向本协作组提供工作情况、生产经验、研究成果、产业发展的信息和资料,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作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作组全体成员大会,大会决定协作组的一切相关事宜,推选协作组轮值主席,轮值主席每届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