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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鲁林人字[2012]81号)


各市林业局:

  为大力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励全社会投身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精神(办发字[2012]57号),现将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在生态建设中业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表彰在科技支撑、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组织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集体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国家林业局分配给我省“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集体”6个,“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个人”9名。由于分配名额较少,请各市林业局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省林业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上报名单(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威望。

  2、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具有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3、在林业生态工程组织、实施、管理以及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

  4、奋发向上,和谐稳定,无违纪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

  2、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威望,在促进全省生态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3、热爱本职工作,终于职守,艰苦创业,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四、评选原则及要求

  (一)评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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