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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度全省水利 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办法 一、量化计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75-90分为良好等次,得分60-75分为合格等次,得分5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二、加分奖励: 1、对受到国家、省部级或省水利厅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分别加5分、4分、3分; 2、在全国性会议上选作典型发言的,在全国一定范围内推广当地典型经验的,全国或全省性工作现场会议在当地召开的,每件次奖2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每项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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