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统函〔2012〕6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统计调查组织要求及技术特点,制定《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推进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完善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核,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时效和统计数据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优质统计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承担全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17市统计局,以及具体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业务人员。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和各市统计局及其业务人员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先进集体(满分100分)
1、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配备情况(10分)
(1)明确本部门(市统计局)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并将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纳入部门统计(社会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3分)
(2)明确负责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的职能处(科)室,落实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机构变更和人员调整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3分)
(3)在报送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报表时,纸介质汇总表有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的手书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分)
2、业务开展和统计报表质量情况(80分)
(1)业务开展情况(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