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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我省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部署要求,自2006年起开展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试行中的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一、考试

  (一)考试报名程序

  1.组织报名。考试报名由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单位民主推荐并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呈报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单位〉,下同)统一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驻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报名。

  2.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高级统计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组织申报推荐,没有高级统计师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申报。

  3.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呈报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填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情况表》(附件2,用Excel制表并报电子版)。报名时,将《报名人员情况表》一式2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统计局人事处,济南市山大路16号)。报名人员经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试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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