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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概况及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历年来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成果情况;

  (三)申报项目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预算等;

  (五)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对技术创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建议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综合考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省财政厅审定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组织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载明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专项资金的落实与使用、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企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责成其限期整改,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技术创新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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