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长性强、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够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能够明显改善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有利于形成新兴产业链的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以及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综合效益好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加强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第六条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或省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活动而改善研发条件,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 对企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般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部署安排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企业申报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概况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研发机构目前建设情况;
(三)企业及研发机构历年来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五)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当前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等;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