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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11〕54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增强省属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自2011年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省属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转化能力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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