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
各地应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
(四)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2012年2月17日前各地应完成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
2012年2月29日前各地应完成全部应汇算清缴企业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
(五)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凡是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备案工作。凡是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项目、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2011年度完成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企业实际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重组双方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并抄送苏州市局。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各地要主动服务,于2012年3月26日前完成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2011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逐户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2011年未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提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复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他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并按苏州市局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
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且其已按照税收规定程序申请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六)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初审及《风险预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其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预警值的,在完成初审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风险预警通知书》。
(七)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自2012年5月15日开始,各地要对尚未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户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申报期结束仍未汇算清缴的,要及时书面发送催申报通知书。
(八)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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