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汇算清缴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使苏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掌握本地区2011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管户信息以及不参与汇算清缴的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二)做好基层一线从事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工作的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逐户培训、辅导一遍汇算清缴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应达到100%,汇算清缴期限内,自2月开始,每月24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表。
(四)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逐户初审。
(五)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审面不低于15%。
(六)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初审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预警值的企业,发放《风险预警通知书》。
(七)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规定。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纳入3.0征管信息系统。
(八)2012年3月26日前完成2011年度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
(九)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率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具体实施步骤
(一)发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各地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涉税备案(审核)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二)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月20日前各地应成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