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举办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保障方案),征求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举办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在报河北省地震局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保定市科技局(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河北省地震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驻保各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第五章 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别成立地震应急预案技术指导与评估专家组,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对预案制定、修订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