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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贯彻“政府领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要求,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地震局)应当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河北省地震局意见后,报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各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市科技局(地震局)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地震局)应当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河北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保定市科技局(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各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保定市科技局(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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