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案的编制与批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上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或者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队伍,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和重建措施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队伍(工作组),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等社会基层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应急处置程序(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和物资保障,后期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