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保市府办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参照《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第三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预案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保定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