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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类危、旧房拆迁许可证发放前,拆迁人应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计划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处置建筑垃圾。需要运输的,应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清理完毕。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抑尘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作业和处置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二)按照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市区二环以内(含二环),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车厢上部要加装密闭装置,不得丢弃、撒漏建筑垃圾;

  (四)按照核准的地点卸载建筑垃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堆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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