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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保市府51号)


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规划、住建、环保、土地、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在工程开工前7日,携带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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