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等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等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民优发〔2012〕1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做好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等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一般是指:

  (一)退伍后从未安排过工作且未曾就业、无固定收入(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下同)的。义务兵、初级士官退伍时自谋职业的,视作未安排工作。

  (二)退伍后虽曾安排工作或就业,但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工作关系,并按规定已领完失业保险后不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无其他固定收入的。

  (三)自费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开始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后,按其自费缴纳的年数,视作生活困难。

  二、区县民政局应指定本辖区内至少一所二级以上医院负责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相应慢性疾病的专项体检工作。

  指定医院相应体检专家组的组成,以及有关体检、认定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本市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以下简称评残)相应规定。

  体检的病种范围和对应级别,按照民发〔2009〕166号、民发〔2011〕208号文件,以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执行。

  三、对经指定医院体检,认定符合民发〔2011〕208号文件“注”1~3规定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相应具体标准给予定期补助。

  在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丧劳)的,按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的相应具体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