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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2.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特别是利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省服务业委、省委宣传部负责)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省服务业委、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5.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省服务业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1.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省服务业委)

  2.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3.研究制定和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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