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结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情况,修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