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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的通知

  3-4 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__项方式支付租金:
  (一)现金支付;
  (二)委托_______银行代扣款(扣款户名:___________;扣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银行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空调、有线电视、_______、_______费用由【甲方】【乙方】【 】承担,其中应由【 】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_______承担。
  4-3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的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租赁期间,乙方或居住使用人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或居住使用人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或居住使用人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或居住使用人进行维修的,乙方或居住使用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及居住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及居住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_____日通知乙方或居住使用人。检查养护时,乙方及居住使用人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及居住使用人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六条 续租
  6-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满甲方不再继续出租的,应于租期届满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自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给予乙方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限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以及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6-3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租期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对居住使用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续租,但居住使用人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约定返还该房屋的,经乙方同意,并由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批准,甲方应给予乙方不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限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以及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房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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