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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2〕3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等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起,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选用《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也可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需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和承租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附件:
  1、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单位试行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四、本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入住人员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期限租赁。合同期满需腾退住房的,承租人应做好入住人员工作,负责腾退住房。
  七、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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