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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四)科学确定粮食立法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粮食法立法相关工作。健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办法,以及有关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度建设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要求,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着力解决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坚持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报送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按照“三统一”要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三统一”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四、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政企关系,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把职能转到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八)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粮食的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储备粮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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