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本局(委、办)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对异议审查办结率达100%。
(十八)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开展有效期即将终止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起草和重新公布实施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标
(十九)依法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本局(委、办)相关政府信息。
(二十)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本局(委、办)行政执法职责依据和具体职责,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流程。公开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公开率达100%(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十一)本局(委、办)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率达100%。
六、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目标
(二十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率达100%,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合格率达100%。
(二十三)作出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依据、目的正当,无越权行政行为。
(二十四)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决定。
(二十五)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严格按照法定、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时办结率达100%。
(二十七)严格执法,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行为。
(二十八)实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及违法承诺的责任追究办法,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十九)依法文明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十)积极参与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参与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互相配合,积极作为。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理工作机制,公开办理流程、方式和期限,畅通群众对违法执法案件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查处率和报告率达100%。
(三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目录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备案工作,备案率、及时率达100%。
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
(三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公布行政执法依据。
(三十四)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情况,重新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
(三十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追究率达100%。
八、行政调解工作目标
(三十六)2012年6月底前,按规定设立或者确定本局(委、办)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三十七)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主动调解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九、行政复议工作目标
(三十八)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及其案件审理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实行集中审理的部门除外)。
(三十九)认真贯彻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答复、旁听、调解)制度,对进行公开庭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或主管领导应当参加。
(四十)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庭审,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庭审率达到60%以上(实行集中审理的部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