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电子商务或信息服务领域内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
(六)企业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的纸质文档。
(二)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企业简介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四)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
4.新办企业须提供电子商务领域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例的相关证明。
5.其他辅助附件(复印件)。
6.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其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认定流程
(一)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认定机构进行材料审查,进行现场评审,集中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商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企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济信息委备案,正式下文颁发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统计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一条 凡通过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网站明显处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凡不守法诚信经营者,不得通过年度评估。市经济信息委委托重庆工业服务港受理相关投诉事宜(统一投诉电话966580)。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条件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年度评估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申请表》(附件2)的纸质文档。
(二)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申请表的数据统计电子文档。
(三)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财务报表及主营业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统计报表及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各电子商务企业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六章 认定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定期的年度评估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认定机构将对其进行通报。连续3个月未提供报表或未提供年度报表的企业,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